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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May 22, 2009

上诉庭判尼查是非法大臣

上诉庭法官莫哈末劳勿斯指出,高庭法官阿都阿兹之前的裁决错误。

他没有充分的衡量呈堂证据,因此做出错误的裁决。

上诉庭以七大理由推翻吉隆坡高庭早前判决民联原任大臣尼查是合法大臣的裁决, 七大理由如下:

1)皇室有特权决定,同意或拒绝解散州议会的要求

2)有鉴于尼查是在霹雳州宪法第16(6)条文下要求解散州议会,而不是霹雳州宪法第36(2)条文。

3)苏丹运用第16(6)条文下所赋予的特权拒绝其要求。因此,尼查应该与其他行政议员一起呈辞。

4)没有明文规定需要在州议会提呈不信任动议,以鉴定尼查失去议会多数信任

5) 尼查已失去州议会多数信任,这可透过不同方法鉴定。法庭采用阿都卡迪法官1995 年对Amir Kahar Mustapha 案件的判决,而吉隆坡高庭所引用的 1966 年前砂拉越首席部长 Stephen Kalong Ningkan 对垒州元首 Tun Abang Haji Openg & Tawi Sli 的案情是有不同,即苏丹有权利进行咨询以决定是否解散州议会。

6)本案案情显示,尼查已失去多数州议员的信任。因此,苏丹委任获得多数支持的赞比里,作为新州务大臣是正确的。

7)由于高庭法官阿都阿兹漠视一些呈堂证据,因此他宣布尼查是合法大臣的裁决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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